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恰巧有一家书铺,自从去年春天说起,说到现在,要我写一部自传。我的写不出有声有色的自传来的话,在前面已经说过了;明知其写不好(我到现在为止,绝没有写过一篇“我生于何日何时何地”等的自传,但我也不大用过他人的事情来做我写作的材料)而硬要来写者,原因却有两种:(一)四十岁前后,似乎是人生的一个小段落;你若不信,我就可以举出两位同时代者来做榜样,胡适之氏有四十自述的传,林语堂氏有四十自叙的诗。(二)书店给我的定洋已花去了,若写不出来就非追还不可。

虽然专写自己的事情,由那位女作家看来,似乎也是一罪,但判决还没有被执行以先,自己的生活,总还得由自己来维持,天高地厚,倒也顾不了许多。

自传本来是用不着冠以一篇自叙的,可是,为使像一册书的样子,为增加一点字数之故;我在这里又只好犯下了这宗旷古未有的大罪;是为叙。

一九三四年十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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